九、本回饋經費撥付對象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撥付對象以南港區公所及當地里、相鄰里里辦公處為限。
(二)南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本會提報當年度回
饋經費使用計畫。
(三)本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審查,並研提回饋經費使用計畫報
環保局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照臺北市地
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中相關規定辦理。
(四)南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款領受之補助
費用,其原始憑證應提報本會送環保局審核,並應於每年十二
月十日前,將補助款執行情形列表提報本會,賸餘款並應繳還
本會。
(五)本會依年度回饋經費之執行,除人事費外,應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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