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1430369206號函修正第9 點,並自114年5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山豬窟掩埋場回饋經費,前依臺北市新闢垃圾衛生
掩埋場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授權,設置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
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並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環四字第八九0六五一九二00號函頒實施本要
點,後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臺北市政府府環四字第0九三0五八八七四
0一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以促使本區各里能有效使用本回饋經費,達回饋
經費能確實回饋里民之目的。現行規定自前次修訂後迄今近二十年,爰依
管委會實際設置現況修正本設置要點第九點規定,以利於實務運作。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回饋經費撥付對象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撥付對象以南港區公所及當地里、相鄰里里辦公處為限。
    (二)南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本會提報當年度回
          饋經費使用計畫。
    (三)本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審查,並研提回饋經費使用計畫報
          環保局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照臺北市地
          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中相關規定辦理。
    (四)南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款領受之補助
          費用,其原始憑證應提報本會送環保局審核,並應於每年十二
          月十日前,將補助款執行情形列表提報本會,賸餘款並應繳還
          本會。
    (五)本會依年度回饋經費之執行,除人事費外,應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