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市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團體、學者及專家十
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府內委員期滿得續聘之;府外委員期滿得續聘
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
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及團體代表之委員得委任代
理人出席。
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應以被代理委員所代表團體內之
成員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委員連續缺席達二次以上,本會得予改聘。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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