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9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市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團體、學者及專家十
          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府內委員期滿得續聘之;府外委員期滿得續聘
    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
    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及團體代表之委員得委任代
    理人出席。
    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應以被代理委員所代表團體內之
    成員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委員連續缺席達二次以上,本會得予改聘。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