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36210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5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1071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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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96)府法三字第 09630775700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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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6)府法三字第 096327951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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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819400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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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46967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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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346320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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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 105329331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至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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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 1093046638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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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36210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5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民眾於臺北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辦法申請檢舉獎金者,應於環保
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具體
證據資料,提出檢舉。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前項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
二、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三、為環保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經環保局或稽查大隊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五、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
六、未以真實聯絡電話或地址提出檢舉。
七、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金。
前項情形,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應以書面回覆檢舉人說明理由及法規依據。
但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或檢舉人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違規行為人、事實、時
間、地點等未經編輯、修改或後製之照片及影片。

民眾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
附表所列檢舉之違規事項及其獎金核發比例發給檢舉人獎金。
每一案件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