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網頁下達修正發布第 3點 、第7點、第9點、第16點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二北市環三字第4917號函 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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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八北市環三字第8823479 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 潔隊環境衛生巡查人員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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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北市府環三字第09311 811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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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六北市環三字第0963480 3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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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北市環三字第098316708 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第9點;自函頒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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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北市環三字第1023549 77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及第8點,自102年7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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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北市環三字第1033441 1000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0點至第12點,原第10點遞移為第13點,並自 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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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清字第1073047 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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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327 58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9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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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55 48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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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網頁下達修正發布第 3點 、第7點、第9點、第16點生效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環境清潔維護,選派
    本局各外勤隊編制內之隊員,擔任環境衛生、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等
    巡查、舉發工作,為妥善管理並選派巡查員,特於八十二年三月五日
    以北市環三字第四九一七號函訂頒本管理要點,並歷經九次修正,最
    近一次於一0九年八月十七日以北市環清字第一0九三0五五四八六
    號函修正全文。
二、本次修正第三點、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十六點,重點如下:
    (一)調整巡查員進用方式,新增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公開招考之
          規定。(修正第三點)
    (二)明定巡查員輪調年限,於現任分隊服務滿二年者應輪調轄區其
          他分隊,於現任區隊滿四年者應輪調其他區隊。(修正第九點
          第一項)
    (三)為加強防弊,刪除巡查員輪調依意願登記分發之規定。(刪除
          原第九點第二項)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局巡查員進用方式如下:
    (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公開招考。
    (二)清潔隊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派任為巡查員:
          1.高中(職)畢業以上。
          2.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3.操守良好,身心健康,負責盡職。
          4.具電腦文書及公文處理能力。
          5.無酒後駕車、記過以上、曾遭停任巡查員或其他犯罪紀錄。

七、巡查員執行勤務時,應佩帶並出示稽查證件、穿著本局配發之識別服
    裝,但遇有埋伏守候之巡查勤務,經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另稽查時應全程佩戴密錄器,每日出勤前應先確認密錄器功能正常,
    遇有故障時,應事先報告幹部知悉,列入稽查紀錄表備查,其影像檔
    案並應保存三個月備查。

九、巡查員於現任分隊服務滿二年者應輪調轄區其他分隊;於現任區隊滿
    四年者應輪調其他區隊。

十六、經本局核定停任巡查員者,外勤隊於收到免任令時,應即收回當事
      人稽查證、職章、密錄器、檔案、舉發通知單及限期改善通知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