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局巡查員進用方式如下:
(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公開招考。
(二)清潔隊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派任為巡查員:
1.高中(職)畢業以上。
2.具有機車駕駛執照。
3.操守良好,身心健康,負責盡職。
4.具電腦文書及公文處理能力。
5.無酒後駕車、記過以上、曾遭停任巡查員或其他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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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巡查員執行勤務時,應佩帶並出示稽查證件、穿著本局配發之識別服
裝,但遇有埋伏守候之巡查勤務,經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另稽查時應全程佩戴密錄器,每日出勤前應先確認密錄器功能正常,
遇有故障時,應事先報告幹部知悉,列入稽查紀錄表備查,其影像檔
案並應保存三個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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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巡查員於現任分隊服務滿二年者應輪調轄區其他分隊;於現任區隊滿
四年者應輪調其他區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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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本局核定停任巡查員者,外勤隊於收到免任令時,應即收回當事
人稽查證、職章、密錄器、檔案、舉發通知單及限期改善通知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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