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指揮、督導及管理本局所
屬各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公廁管理隊、資源回收隊、溝渠清理隊
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清潔勤務,特訂定本須知,本須知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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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勤務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路面清掃、水溝清疏、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小廣告清除及無
牌廢棄車輛查報處理等勤務:
1.隊員: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
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四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
;下午一時卅分至四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
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
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遇大雨停止出勤)4.路面
廢棄物撿拾: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5.其餘各式車輛依其規定時間出勤。
(二)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勤務:依清運路線定
線定點定時清運。
(三)大型廢棄物清運勤務:每週一至六配合清掃路面隊員上午出勤
時間開始清運,並依實際需要調派。
(四)環境消毒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五)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八時到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遇
有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六)公廁維修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
息半小時,緊急時不在此限。
(七)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
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2.加水及清洗: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
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八)公廁巡查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
至五時卅分,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九)資源回收物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
1.警衛部分:每日24小時排三班輪流。
2.地磅人員部分:週一至週六每日七時至二十四時依排班執勤
,遇特殊假日延長至翌日一時。
(十)再生家具回收再利用修復及拍賣勤務: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六時至下午三時、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下午三時至晚上十一時。
2.週六至週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十一)溝渠清理第一、二隊勤務:上午五時至下午十二時卅分。
(十二)直屬清潔隊各項勤務:
1.機動班勤務:下午四時至翌日上午零時、下午十一時至上
午七時分二班制(假日大夜班至翌日上午八時止)。
2.子車班、果皮箱班、勤務班勤務: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駕駛班勤務:原則分三班制(上午零時至六時、上午八時
至下午四時、下午四時至十二時;另依各項勤務時段需求
配合出勤)。
3.消毒班、吊車班、補胎作業勤務: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
時卅分;市民大道高架道路撿拾作業勤務:上午六時至下
午二時;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二班時段。
4.日間洗街灑水勤務: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5.夜勤班人行地下道、夜間洗街、掃街、隧道及車行地下道
、高架道暨聯外橋梁隔音牆等清洗勤務:上午零時至六時
。
(十三)本局停車場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警衛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
制。
(十四)清山淨水小組勤務: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十五)前項勤務時間如需調整,應報局核定,惟情況臨時、緊急時
,得由各隊調整並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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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
橋梁、隧道、車行地下道之清掃維護應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
口罩及手套,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另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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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反光安全帽、反光背
心、口罩、手套及安全鞋等裝備。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作業人員另
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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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垃圾車執行勤務時,應開啟警示號誌、標示。停靠地點如有分隔
交通之必要時,應視情形同時放置交通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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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人員應佩戴口罩、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手套
、安全鞋等安全防護用具。
(二)資源回收場區管制作業人員需引導本局回收車輛進入場區
傾卸回收物及合約廠商提貨是否依合約規定,並對進出場
區之車輛進行過磅後方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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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颱風、豪雨、地震等其他災後,公廁管理隊應即勘查全市災區公
共廁所損毀情形,報請估修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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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公廁、流動廁所由公廁管理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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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公廁之設備損壞,經報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修護。遇有緊急修護
者,公廁管理隊應即派工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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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流動廁所設置地點應避免妨礙交通以維護安全並配合申請人指定
時間、地點設置。
如遇有爭議時,應妥善處理,必要得報請本局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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