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455 6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 3點、第6點、第19點、第21點、第31點、第43 點、第52點、第56點、第5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1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七十一環秘字第5279號函訂 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7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七十三環秘字第12399號函修 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0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環秘字第21155號函修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五環六字第28646號函修 正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7)北市環三字第09737550 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3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勤務 須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 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 1043470 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455 6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 3點、第6點、第19點、第21點、第31點、第43 點、第52點、第56點、第57點,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前於一0四年七月七日函頒
訂定,因組織修編、檢討職業安全需求及依實際勤務需求調整工作時段,
爰擬具「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俾利同仁執行勤務作業有所依循,本須知全文共六十點,本次修正九點,
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點第十二項:直屬清潔隊因勤務需要、撙節加班費、避免同
    仁下班交通風險或依實際勤務需求調整工作時段,故修正機動班、駕
    駛班、市民大道高架道路撿拾作業勤務工作時段。
二、修正第六點、第十九點、第三十一點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2
    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
    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使作業人員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
    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心,以利辨識」規定,修正「反光工作帽(反
    光斗笠)」文字為「反光安全帽」。
三、修正第二十一點
    (一)依109年5月27日「垃圾車值勤時交通錐等置放問題」跨局處研
          商會議結論,交通錐法定用途係用以輔助分隔交通,環保局人
          員收運人行道行人專用清潔箱之短時間作業,與分隔交通之需
          求有別,得開啟具警示功能之交通號誌、標示以提醒用路人。
    (二)另說明停靠地點如有分隔交通之必要時,除視情形開啟交通警
          示號誌、標示外,並放置交通錐。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指揮、督導及管理本局所
    屬各區清潔隊、直屬清潔隊、公廁管理隊、資源回收隊、溝渠清理隊
    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清潔勤務,特訂定本須知,本須知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各項勤務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路面清掃、水溝清疏、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小廣告清除及無
          牌廢棄車輛查報處理等勤務:
          1.隊員: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
              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四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
              ;下午一時卅分至四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
              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
              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遇大雨停止出勤)4.路面
            廢棄物撿拾: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5.其餘各式車輛依其規定時間出勤。
    (二)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勤務:依清運路線定
          線定點定時清運。
    (三)大型廢棄物清運勤務:每週一至六配合清掃路面隊員上午出勤
          時間開始清運,並依實際需要調派。
    (四)環境消毒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五)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八時到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遇
          有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六)公廁維修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
          息半小時,緊急時不在此限。
    (七)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
            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2.加水及清洗: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
            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八)公廁巡查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
          至五時卅分,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九)資源回收物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
          1.警衛部分:每日24小時排三班輪流。
          2.地磅人員部分:週一至週六每日七時至二十四時依排班執勤
            ,遇特殊假日延長至翌日一時。
    (十)再生家具回收再利用修復及拍賣勤務: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六時至下午三時、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下午三時至晚上十一時。
          2.週六至週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十一)溝渠清理第一、二隊勤務:上午五時至下午十二時卅分。
    (十二)直屬清潔隊各項勤務:
            1.機動班勤務:下午四時至翌日上午零時、下午十一時至上
              午七時分二班制(假日大夜班至翌日上午八時止)。
            2.子車班、果皮箱班、勤務班勤務: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駕駛班勤務:原則分三班制(上午零時至六時、上午八時
              至下午四時、下午四時至十二時;另依各項勤務時段需求
              配合出勤)。
            3.消毒班、吊車班、補胎作業勤務: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
              時卅分;市民大道高架道路撿拾作業勤務:上午六時至下
              午二時;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二班時段。
            4.日間洗街灑水勤務: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5.夜勤班人行地下道、夜間洗街、掃街、隧道及車行地下道
              、高架道暨聯外橋梁隔音牆等清洗勤務:上午零時至六時
              。
    (十三)本局停車場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警衛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
            制。
    (十四)清山淨水小組勤務: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十五)前項勤務時間如需調整,應報局核定,惟情況臨時、緊急時
            ,得由各隊調整並報局備查。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
    橋梁、隧道、車行地下道之清掃維護應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
    口罩及手套,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另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十九、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反光安全帽、反光背
      心、口罩、手套及安全鞋等裝備。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作業人員另
      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二十一、垃圾車執行勤務時,應開啟警示號誌、標示。停靠地點如有分隔
        交通之必要時,應視情形同時放置交通錐。

三十一、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人員應佩戴口罩、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手套
              、安全鞋等安全防護用具。
        (二)資源回收場區管制作業人員需引導本局回收車輛進入場區
              傾卸回收物及合約廠商提貨是否依合約規定,並對進出場
              區之車輛進行過磅後方予放行。

四十三、颱風、豪雨、地震等其他災後,公廁管理隊應即勘查全市災區公
        共廁所損毀情形,報請估修整建。

五十二、公廁、流動廁所由公廁管理隊管理。

五十六、公廁之設備損壞,經報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修護。遇有緊急修護
        者,公廁管理隊應即派工修護。

五十七、流動廁所設置地點應避免妨礙交通以維護安全並配合申請人指定
        時間、地點設置。
        如遇有爭議時,應妥善處理,必要得報請本局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