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北市環職字第11130581 18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83)環六字第2057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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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環六字第 09132078100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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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六字第092302601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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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六字第1043226 4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5條(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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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六字第1043681 9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25點、第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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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六字第10530017 0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28點、第3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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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六字第1053255 7100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增訂第65條,原第65條遞移為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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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職字第105375 66600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11條、第16條、第26條、第29條 、第31條條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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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職字第109308 2040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第23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 第34條、第55條條文,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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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職字第1106042 591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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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職字第1106062 851號函修正發布,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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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北市環職字第11130581 18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於八十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訂定施行,期間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一0年十
月四日修正發布施行,全文共六十六條。
為配合本局勤務之安全作業標準程序及職安配備檢核表之修訂,本次修正
共四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三十條:增列本局作業標準,爰新增引用說明。
二、修正第五十九條:本工作守則適用於全體事業各處所及全體勞工,爰
    修正「工作場所」為「勞動場所」。
三、其餘條文文字說明修正。

法規異動

修正

廢棄物清除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推車應插設反光「慢」字旗以為警示,並置於來車前方適當距離(
    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如有其他特殊狀態,無法使用手推車,得另
    行提出其他清掃作業方式。
二、為防止廢棄物中玻璃、鐵釘、廢棄針筒等尖銳物對手足之割刺危害,
    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穿安全鞋(雨天得穿雨鞋)並
    禁止用腳踏踩。
三、維護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工作中不吸煙、不嚼食檳榔或飲食,且工作
    期間嚴禁有飲酒及酒駕情事。
四、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五、發現地面有滾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之虞時,應予撿拾清除。
六、道路作業之作業人員(包括道路清掃、夜間作業、快速道路撿拾、安
    全島清理、大型廢棄物清運、側溝清疏、行人專用清潔箱收運、人力
    除草)及駕駛於道路中,下車協助作業時,應穿反光背心,戴反光安
    全帽。
前項各勤務之安全作業標準程序及職安配備檢核表請參照附表一至附表七
。
〔立法理由〕
一、本局增訂人力除草作業標準,於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人力除草說明
    。
二、修正本條第二項參照附表序號。

溝渠清疏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面作業人員應依規定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及防護手套。
二、清理側溝掀開溝蓋時,應注意溝蓋把手是否鏽蝕斷裂,以防掉落砸傷
    。
三、進入雨水下水道工作應穿著雨鞋或連身雨鞋。
四、清理暗溝應注意通風,並先測定涵溝內氧氣含量及硫化氫濃度(氧氣
    及硫化氫之濃度以法令規定為準)以防中毒,如有安全之虞即應停止
    作業。
五、人員進入暗溝作業須有足夠之照明,照明設備須具防爆功能。
六、在暗溝或箱涵內工作時,不可吸煙及丟棄煙蒂。
七、作業場所如有缺氧或有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呼吸器
    、防護繩、防護梯等緊急事故用具,作業時主管人員應在場督導,作
    業人員進出時應予點名登記。
八、佩戴呼吸器或輸氧面罩作業時,一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九、作業中沖吸溝泥車之水管強力水柱,易使水管亂竄,作業人員除應抓
    牢外,應避免非工作人員在工作區附近逗留觀看。
前項各勤務之安全作業標準程序及職安配備檢核表請參照附表八至附表十
。
〔立法理由〕
修正本條第二項參照附表序號

廢棄物資源回收或行人垃圾箱或日間垃圾髒亂點廢棄物清運作業安全,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述作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如有疫情時,請依本局通知佩戴特殊口罩
    )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安全防護用具。
二、作業車輛行進中,升降台不得放置物品並關起升降台;垃圾車執行勤
    務時,應開啟警示燈號、標示。停靠地點如占用車道或有分隔交通之
    必要時,應同時放置交通錐。回收(廚餘)車在停置作業中,應將車
    尾升降板降至地面,避免人員碰撞。
三、發現地面或車上有滾滑(濕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應予撿拾清除
    。
四、廢棄物或回收物搬運作業中如須倒車,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並依交通
    規則注意安全。
五、廢棄物或回收物清運裝載,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回收物並
    應依規定分類。
六、夜間作業應打開警示燈或工作燈。
七、廢棄物或回收物清運時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回收物飛散、濺落、
    溢滿等污染環境等之情事發生。
八、行駛中之作業車輛,清運作業人員嚴禁站立於車斗或升降台作業。
九、作業人員需藉由升降台上下車輛時,亦須將升降台控制升降至地面,
    確認台面無濕滑情形再手扶車輛欄杆或扶手上下車輛。
十、裝卸物料應將物料徐徐放下,切勿丟下避免打傷手腳。
十一、資源回收場使用分類機作業時,應佩戴耳塞等護具。
前項各勤務之安全作業標準程序及職安配備檢核表請參照附表十一至附表
十二。
〔立法理由〕
增列本局作業標準,爰新增本條第二項引用說明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
於8小時內報告職災發生地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流程詳如附件):
一、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勞動場所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
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立法理由〕
本工作守則適用於全體事業各處所及全體勞工,爰修正「工作場所」為「
勞動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