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 105年完成組織修編後,原科室及所屬機關名稱 皆有更動,本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內之單位名稱爰予配合修正。 本要點自97年10月1日修訂至今已逾8年,因分隊長平日除需督導、指揮、 考核所屬職工執行責任區內環境清理維護勤務,尚需負責轄區內住戶、里 長及各級民意代表協調聯繫事項。為使各區清潔隊分隊長能心無旁騖全心 全力妥善處理分隊業務,爰修正原要求分隊長執行廢棄物清理法應告發及 勸導件數之規定,以提升各分隊為市民服務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