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
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
修正本要點第六點,有關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
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列注意事項第二款「對身心障
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
二、原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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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
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八人,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
者擔任委員,且委員會之女性成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本局
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
當事人。
〔立法理由〕 為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單一
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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