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北市環人字第1113039 1262號函修正第6點、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五北市環人字第09530666 700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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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正發布第1點、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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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正發布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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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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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1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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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人字第10433846 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3點、第8點、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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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人字第1076017 25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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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人字第1076022 46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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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北市環人字第1113039 1262號函修正第6點、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前係以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北市環人字第0九五三0六六六七
00號函訂定發布,並自公布後實施,其間,自九十八至一0七年共修正
七次在案。為友善身心障礙者,建立積極性措施,爰依行政院「消除對婦
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
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爰修正本要點第六點,就有關
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增列「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注意事項。另為
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要點第七點,工作場所性騷擾申
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
    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
    修正本要點第六點,有關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
    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列注意事項第二款「對身心障
    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
二、原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遞移。

七、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
    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八人,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
    者擔任委員,且委員會之女性成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本局
    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
    當事人。
〔立法理由〕
為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單一
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