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111)北市 環木焚人字第1113002285號函修正第7點、第8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簽奉廠長核准訂定發布,並自
發布後實施,其後自九十五年至一0七年止,共歷經三次修正。為友善身
心障礙者,建立積極性措施,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
」紀錄之決議事項,爰修正本要點第七點,就有關本廠於知悉有性侵害或
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列「對身心障礙
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注意事項。另為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
規定,爰修正本要點第八點,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人數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廠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
    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
    修正本要點第七點,有關本廠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
    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列注意事項第二款「對身心障礙
    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
二、原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遞移。

八、本廠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性
    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
    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
    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視需
    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立法理由〕
為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單一
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