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廠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
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
修正本要點第七點,有關本廠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
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列注意事項第二款「對身心障礙
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
二、原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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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廠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至七人,
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立法理由〕 為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單一
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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