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111)北市環 稽人字第11130216231號函修正第6點至第8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本要點於九十五年二月八日簽奉大隊長核准訂定發布,並自公布後實施。
其後於九十五年至至一0九年歷經三次修正。
茲配合機關地址變更,爰修正要點第六點電話及傳真號碼。為友善身心障
礙者,建立積極性措施,爰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
 DAW)第三十四號至第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
紀錄之決議事項修正本要點第七點就有關本大隊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
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列「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
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注意事項。另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爰修
正本要點第八點,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大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5923600#297
    專線傳真:02-25926911
    電子信箱:ep-personnel@mail.taipei.gov.tw
    本大隊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機關地址變更修正電話及傳真號碼。

七、本大隊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為友善身心障礙者,建立積極性措施,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第37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
」紀錄之決議事項於法規內明訂相關友善身障者之積極性措施,爰新增第
二項,其他項次遞移。

八、本大隊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
    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成
    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視
    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立法理由〕
配合( CEDAW)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爰增列「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