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市民臨時工,指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規定申請以工代賑由區公所核定並分派至本局各區清潔隊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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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民臨時工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出
勤,其清潔獎金以出勤日及時數計支:
(一)每月到工達二十五日者,為滿工。
(二)全月到工滿工者,核發全月清潔獎金。
(三)全月到工未滿工者,按日扣發當月之清潔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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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請假及扣(減)發基準,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
賑輔導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其當月應扣(減)
發清潔獎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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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請領,由本局各區清潔隊依當月到工卡核實造
具清冊,於次月五日前送本局辦理核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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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金額參照「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
點」第三點規定支給數額,並依預算程序編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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