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清字第105382 97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6點,並自106年2月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市民臨時工,指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規定申請以工代賑由區公所核定並分派至本局各區清潔隊工作者。

三、市民臨時工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出
    勤,其清潔獎金以出勤日及時數計支:
  (一)每月到工達二十五日者,為滿工。
  (二)全月到工滿工者,核發全月清潔獎金。
  (三)全月到工未滿工者,按日扣發當月之清潔獎金。

四、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請假及扣(減)發基準,依臺北市市民以工代
    賑輔導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其當月應扣(減)
    發清潔獎金數額。

五、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請領,由本局各區清潔隊依當月到工卡核實造
    具清冊,於次月五日前送本局辦理核支事宜。

六、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金額參照「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
    點」第三點規定支給數額,並依預算程序編列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