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人員扣減發清潔獎金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0317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清潔人員,在當月執行勤務核有過失,經提考績(核)委員會懲處,
    有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依下列標準扣發:
    (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一。
    (二)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二。
    (三)受記過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三。
    (四)受記過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四。
    (五)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