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人字第1133039920號 函訂定全文25點,並自113年5月1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環境保護類 / 行政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
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另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訂定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又上開相關條文內
容已大幅修正,經全面檢討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性騷擾防治申訴
及調查處理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公
部門、部隊、學校版)」範本,爰參考前開範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一一三年三月七日府授
人考字第一一三0一0八五0六號函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全文共二
十五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性騷擾之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性騷擾之態樣。(第三點)
四、明定本局防治性騷擾應採取之措施。(第四點)
五、明定本局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性騷擾防治作為。(第
    五點)
六、明定受害人對不同身分之性騷擾行為人提出申訴時之受理機關。(第
    六點)
七、明定性騷擾被害人提出申訴之時效期間。(第七點)
八、明定本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設立、組成及運作。(第八點)
九、明定申訴提出方式、申訴應提供之資訊及資訊提供不全之補正。(第
    九點)
十、明定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時之處理程序。(第十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及相關程序。(第十一
      點)
十二、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遵守之原則及方式。(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調查性騷擾事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行政協助。(第十三
      點)
十四、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完畢後,應做成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及應載明
      事項。(第十四點)
十五、明定調查結果之通知及救濟方式。(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事件之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等事項。(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性騷擾事件調查進行中,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之處置規
      定。(第十七點)
十八、明定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相關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
      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之規定。(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本局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之辦理方式及內容。(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處理性騷擾事件時,不當差別待遇禁止之規定。(第二十點)
二十一、明定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明定本局應提供被害人回復名譽時適當協助之規定。(第二十二
        點)
二十三、明定本要點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相關準
        用規範。(第二十三點)
二十四、明定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窗口及相關事宜。(第二十四點)
二十五、明定本要點之實施期日。(第二十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