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分別於
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及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
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準則」。
勞動部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函送修訂「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
百人」、「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及「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因前揭法規條文
內容大幅修正,經全面檢討後,「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停止適用;另參
考「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
範範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及
臺北市政府一一三年三月七日府授人考字第一一三0一0八五0六號函規
定,訂定本要點。全文共二十二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本局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依據。(第二點)
三、明定本局員工不得有相關性騷擾之行為。(第三點)
四、明定性騷擾之調查,得綜合審酌之情形。(第四點)
五、明定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窗口及相關事宜。(第五點)
六、明定本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教育訓練之實施對象。
(第六點)
七、明定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七
點)
八、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局員工,應採取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八點)
九、明定員工於非本局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適用性騷擾防治
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本局應提供必要防護措施及相
關協助措施。(第九點)
十、明定本局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設立及組成。(第十點)
十一、明定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局首長時之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第
十一點)
十二、明定申訴提出之方式、申訴應提供之資訊及接獲申訴時應通知地方
主管機關之規定。(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申訴撤回之規定。(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申訴調查小組之設立、組成、運作及調查結果之內容。(第十
四點)
十五、明定對當事人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第十五點)
十六、明定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及相
關程序。(第十六點)
十七、明定本局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運作及調查結果通知之
規定。(第十七條)
十八、明定本局接獲性騷擾申訴之處理期限及申訴人不服調查或懲處結果
之救濟方式。(第十八點)
十九、明定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之情形。(第十九點)
二十、明定性騷擾事件之懲處、通知及連帶損害賠償求償權之規定。(第
二十點)
二十一、明定性騷擾事件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等事項。(第二十一點)
二十二、明定本要點之實施期日。(第二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