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地政局及都市更新處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建築、景觀、法律、財經、土地
開發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八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
公會、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
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由各機關薦派九職等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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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
容積代金。
(二)其他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查估方式比照容積代金之容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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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協助檢視估價報告書。
專案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派六至九位委員擔任,並由第二點第一項
第二至三款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專案小組應至少二分之一委員出席,且第二點第一項第二及三款委員
至少二人出席始得開會。
專案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得指
派一名代理人出席,並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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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九職等以
上人員兼任;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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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容積代金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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