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容積代金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綜字第108312 7326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7點、第9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地政局及都市更新處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建築、景觀、法律、財經、土地
          開發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八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
          公會、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
          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由各機關薦派九職等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
          容積代金。
    (二)其他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查估方式比照容積代金之容積價金。

五、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協助檢視估價報告書。
    專案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派六至九位委員擔任,並由第二點第一項
    第二至三款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專案小組應至少二分之一委員出席,且第二點第一項第二及三款委員
    至少二人出席始得開會。
    專案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得指
    派一名代理人出席,並通知本會。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九職等以
    上人員兼任;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容積代金基金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