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都新字第11160075951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規定,並自111年3月2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更新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府申請自行劃定
    更新單元,而未與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其土地
    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送件前應召開更新單元
    範圍內說明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召開時間:應於送件前一年內為之。
    (二)召開地點:應於更新單元範圍所在區里或鄰近周邊地區,且可
          容納通知對象之場所。
    (三)通知對象: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里長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四)公告方式:
          1.公告資料應於召開會議前十日(會議當日不計入日數)張貼
            於當地里辦公處或更新單元範圍周邊之公告牌,並拍照存證
            。
          2.公告資料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更新單元位置及範圍等,
            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五)通知方式:
          1.開會通知單應於召開會議前十日(會議當日不計入日數)通
            知。
          2.通知方式應採自行送達(並製作簽收清單)或交由郵政機關
            以掛號附回執(雙掛號)方式送達。
          3.開會通知單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更新單元位置及範圍等
            ,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六)召開會議注意事項:
          1.會議主席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人擔任;主席由委託人擔任時,
            應出示委託書,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2.會議簡報資料應包括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更新單
            元位置及範圍、規劃構想、意願調查期間等。
    (七)申請人應於召開會議後寄發會議紀錄予通知對象。
    (八)申請人應訂定一定期間辦理意願調查,其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意願調查表之內容及格式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定之。
    (九)申請人應於意願調查期間截止後統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意願(依建築基地或各棟建築物分別統計),並將意願調查
          統計結果寄發予通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