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財開字第11030271601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第4點、第5點,並自110年9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更新目

立法總說明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有不動產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外,
應一律參與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時,得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土地、建築物或權利
金。
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於辦理經管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房地有
遵循依據,以維市產權益並增進行政效能,本府前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
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並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茲為市
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房地之作業程序更完善周延,爰修正本注
意事項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及第五點)
二、配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之修訂修正援引法條;並修正載明申
    請分配原則係針對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者。(修正規定第四
    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辦理經管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以維
    市產權益,並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管理機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及都更處理原則第七
    點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
    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
    (一)實際申請分配之權利價值總值,以不超過應分配權利價值為原
          則。
    (二)市有土地總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以申請分配獨棟或具
          獨立出入口之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原則,並要
          求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三)申請分配之位置,應遠離嫌惡設施及避免選取與上、下層用途
          別不同之樓層,並依下列順序辦理:
          1.集中。
          2.邊間。
    (四)更新後建築物為商用辦公處所、店舖與住宅混合使用者,除有
          公用需求外,優先申請分配住宅為原則。
    (五)申請分配時,應併申請分配同基地位置、數量及近地面層之停
          車位。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定車位總數原即不足者,不在此
          限。
    市有不動產依第二點第一項及前點規定參與都市更新者,管理機關申
    請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各管理機關申請分配之意見應簽報本府核定後,於申請分配期限內函
    告實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