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36007875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3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13年3月4日起生效(原名稱: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更新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新字第 104310451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4年9月29日起實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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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新字第 10531775000號令修 正發布第8點及第10點,並自105年11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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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新字第10630055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6點至第8點、第10點至第12點,並自106年4月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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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都新字第107300383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並自107年3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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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新字第1083001811號令修正發 布第6點至第8點、第10點,並自108年4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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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83026471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9年1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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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 10970254761號令修 正發布第5點、第8點、第9點,並自110年1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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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都新字第11160066061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111年3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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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都新字第11160185491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第10點規定,並自111年7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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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260081261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第5點、第7點、第9點,並自112年4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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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36007875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3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並自113年3月4日起生效(原名稱: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其申請人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之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施工範圍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選
    定之代表人一人(以下簡稱選定代表人)。

七、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都市更新
    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核發之增設電梯相
          關建築許可(含圖書文件)影本。
    (三)可自行排除違建及施工阻礙切結書。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
          申請電梯補助之紀錄。
    (五)施工範圍廠商報價單。
    (六)建築物曾獲核准補助相關專案名稱及補助金額之文件。
    (七)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以選定代表人為申請人者,前項第四款文件免檢附,應以施工範圍內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委託書代之
    。

九、申請人應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向都發局申請電梯使用許可
    ,並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申請撥款:
    (一)請款申請書。
    (二)前點第二款之補助核准函。
    (三)支用單據(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收支清單)。
    (四)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五)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都發局受理申請電梯使用許可之證明文件及都發局核發之電梯
          使用許可影本。
    (八)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及竣工書圖)。
    (九)委託建築師、施工廠商與購買電梯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十)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申請電梯使用許可或申請撥款者,申請人得敘
    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各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撥款文件如有欠缺,都發局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知
    申請人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
    次補正期限為十四日。
    未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經展期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經都發
    局依前項規定第二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都發
    局得駁回其申請。

十、依本作業規範申請增設電梯補助並獲核准者,該棟建築物之管理委員
    會、管理負責人或施工範圍內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應善盡電梯管理
    維護之責,更新處應每半年辦理書面檢查,並得視情況派員實地訪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