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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複測都市計畫樁及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590800號令修 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測量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府法三字第091043674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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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法三字第09730309500號令修正 發布第6條及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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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590800號令修 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樁複測費用及重建都市計畫 樁工料費之收費標準有所依循,有效提供各用樁單位使用,保持樁位之 正確完整,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