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對象:
(一)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
執照發照日期為準)或領有建物謄本之私有建築物。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
提出申請。
(三)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
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另局部修繕者,
應出具申請範圍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本補助以面臨道路側(含法定空地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外牆飾
面剝落且影響公共安全者為限;飾面剝落位置未面臨道路或無
遮簷人行道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
(六)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
時防護措施之建築物不予補助。
(七)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修繕
為原則,但經本局評定剝落位置具有潛在危險且所有權範圍明
確者,得局部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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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以棟為申請單元,同棟外牆飾面剝落視為同一申請案件,補
助以一次為限。
2.同一棟建築物,局部修繕補助以戶為申請單元,修繕位置為
樓層或不同側立面者,得分別申請補助。
(二)補助額度及施作內容:
1.外牆飾面剝落維護修繕補助費用分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
兩項費用實支實付,每案補助以新臺幣拾萬元為上限。
(1)吊車費: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如無法以吊
車施作,得以其他工法為之,所需費用核實計價,但施作
費用若超過該案之吊車補助費用上限,以該案吊車補助費
用之上限計算。
(2)外牆飾面施作費:
A.施作內容應包含外牆剝落飾面之剔除、水泥砂漿粉刷及
防水塗料處理,不含外牆飾面磁磚材料及其施工,補助
以單價新臺幣二千元/平方公尺為上限。
B.外牆飾面施作面積未達二點五平方公尺者,考量施作人
員出勤工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施工期間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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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附表一)。
(二)檢附修繕之外牆剝落現況及面臨道路相對位置或建築物全景彩
色照片,並標註修繕面積及預計完工日期(附表二)。
(三)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組
織報備核准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該棟建築物二
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局部申請範圍建築物所有權人
同意書(附表三)。
(四)向本局申請資格審查,經核准後依核准期限進行修繕,修繕未
完工前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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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完工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附表四)
(二)檢附施工中及修繕後外牆飾面完工彩色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
面積(附表五)。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正本。
(四)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五)修繕廠商出具施作項目之詳細計價單影本。
(六)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七)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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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受理補助費用申請期間應為每年度二月一日始至該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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