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申請修繕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北市都建字第1106204 437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1年2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對象:
    (一)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
          執照發照日期為準)或領有建物謄本之私有建築物。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
          提出申請。
    (三)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
          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另局部修繕者,
          應出具申請範圍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本補助以面臨道路側(含法定空地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外牆飾
          面剝落且影響公共安全者為限;飾面剝落位置未面臨道路或無
          遮簷人行道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
    (六)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
          時防護措施之建築物不予補助。
    (七)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修繕
          為原則,但經本局評定剝落位置具有潛在危險且所有權範圍明
          確者,得局部修繕。

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以棟為申請單元,同棟外牆飾面剝落視為同一申請案件,補
            助以一次為限。
          2.同一棟建築物,局部修繕補助以戶為申請單元,修繕位置為
            樓層或不同側立面者,得分別申請補助。
    (二)補助額度及施作內容:
          1.外牆飾面剝落維護修繕補助費用分吊車費及外牆飾面施作費
            兩項費用實支實付,每案補助以新臺幣拾萬元為上限。
           (1)吊車費:補助吊車費用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如無法以吊
              車施作,得以其他工法為之,所需費用核實計價,但施作
              費用若超過該案之吊車補助費用上限,以該案吊車補助費
              用之上限計算。
           (2)外牆飾面施作費:
              A.施作內容應包含外牆剝落飾面之剔除、水泥砂漿粉刷及
                防水塗料處理,不含外牆飾面磁磚材料及其施工,補助
                以單價新臺幣二千元/平方公尺為上限。
              B.外牆飾面施作面積未達二點五平方公尺者,考量施作人
                員出勤工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2.施工期間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五、案件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附表一)。
    (二)檢附修繕之外牆剝落現況及面臨道路相對位置或建築物全景彩
          色照片,並標註修繕面積及預計完工日期(附表二)。
    (三)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檢附組
          織報備核准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該棟建築物二
          分之一以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局部申請範圍建築物所有權人
          同意書(附表三)。
    (四)向本局申請資格審查,經核准後依核准期限進行修繕,修繕未
          完工前不得申請補助。

六、施工完工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附表四)
    (二)檢附施工中及修繕後外牆飾面完工彩色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
          面積(附表五)。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正本。
    (四)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五)修繕廠商出具施作項目之詳細計價單影本。
    (六)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七)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十四、本要點受理補助費用申請期間應為每年度二月一日始至該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