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理施工中新違建即時強制拆除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015 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自民國102年7月9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
    ,發現前點之新違建時,應查明確認後,於發現當日下午四時前填具
    「即時強制拆除通報單」,通報建管處違建科拆除區隊,共約定翌日
    (遇假日順延)會合時間及地點,並由查報人員引領拆除人員至現場
    ,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以下
    簡稱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查報並交違建人收執或現場公告拍照存證
    ,副本交拆除人員於三日內執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