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北市都市更新處(111)北市都新秘字第111600524 4號函訂定全文45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為協助市府各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個
    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個資安全維護事項,以健全
    本府整體個資之管理功能,擬訂「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訂定個人資料
    保護管理要點參考範本及指引」,經一一0年十月五日臺北市政府資
    料治理委員會第四次大會通過:請貴機關視目前內部個資保護規範狀
    態,參考旨揭範本及指引內容自行訂定或修正貴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
    管理要點。
二、本處為府內二級機關,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義之公務
    機關,原則上應自行訂定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管點。考量本處尚未
    訂有個資保護管理法令,爰參考前開範本及指引內容,訂定本要點,
    作為本處個資安全維護及個資管理之法令依據。
三、本要點共捌章四十五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依據及適用範圍。(第壹章第一點至第二點)
    (二)明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第貳章第三點至第八點)
    (三)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參章
          第九點至第二十四點)
    (四)明定機關間個人資料交換運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肆章第二
          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
    (五)明定當事人權利之行使。(第伍章第二十八點至第三十一點)
    (六)明定委外監督案件應遵循事項。(第陸章第三十二點至第三十
          四點)
    (七)明定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相關規定。(第柒章第三十
          五點至第四十四點)。
    (八)明定本處應滾動式修正本要點。(第捌章第四十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