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 各委員提請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