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以電子郵件下達修正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
    各委員提請主任委員召集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