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本府相關單位執行消防水源任務分工表
(圖表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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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消防水源之查察與報修
一、為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消防局各大隊應定期會同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全面測試消防栓性能,以利消防救災使用。
二、消防局各分隊為使用消防水源,對於轄內列管之消防水源,每月
派員配合查察,並將查察結果登錄於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
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以便查考。
三、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有損壞、功能喪失或埋沒等情事
,先登錄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
17. (報修水處消防栓管理系統)報修,若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
資料拋轉時,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
營業分處對口人員做確認,並補登於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
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17. (報修水處消防栓管理系統)功
能內,以明責任。
四、消防局各分隊應針對損壞部分實施追蹤複查,並將追蹤複查情形
詳載於消防栓損壞報修表。
五、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市民通知消防栓損壞情形(如漏水
等)時,應立即派遣轄區分隊前往確認,再由轄區分隊依損壞情
形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報修。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於接獲消防局損壞報修通知後,應
儘速派員檢修,並於修復後將維修情形登錄於介接系統,以利消
防局查詢,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拋轉資料時,再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通知各消防分隊複查確認。
七、對於消防栓損壞及修復完妥之認定,雙方如有爭執,由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各轄區營業分處主動會同轄區消防分隊至現場會勘查驗
解決。
八、消防局於當月水源查察工作執行完成後,應將各消防分隊損壞報
修部分彙整,並通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儘速修復。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修復後,應通知消防局,並註明修復日期。
九、對於報修被埋沒之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如無法偵測挖掘時
,為避免長期報修列管,水處應於同址適當地點新設乙處消防栓
,以解決列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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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消防栓被埋沒時處置作為
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核發計畫性道路挖掘及路面自修之道路挖掘
許可證時,應附帶要求施工單位檢附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
會勘紀錄(如附件),會勘時施工單位應邀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及消防局派員會勘施工區域內之消防栓設置地點。施工時,施工
單位應請現場監工人員注意施工情形,避免路面拓寬或舖設柏油
,不慎將消防栓埋沒。
二、消防栓如施工時不慎被埋沒,施工單位應立即聯繫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挖掘自行挖掘,使消防栓恢復原狀。如非施工時發現消防栓
被埋沒,水處於接獲相關單位報告或自行發現時,應立即派員偵
測挖掘,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以免影響救災。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派員偵測挖掘被埋沒之消防栓,而與施工單
位間因挖掘被埋沒之消防栓而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由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依相關規定辦理求償事宜。
四、工務局各工程處對於道路施工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如道路施工
單位未檢附消防栓竣工複勘紀錄(如附件),複勘紀錄應有消防
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勘人員複勘簽名紀錄,始准核發竣工證
明或相關文件,否則不核發竣工證明。
五、工務局應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工程單位
基本資料,供本府相關單位追究責任。
六、相關單位未依本計畫辦理,致妨礙或毀損消防栓之救災使用者,
分別依刑法、消防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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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罰責處理流程
一、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本府各單位發現或接獲市民有關毀損消防栓報
案時,應通知警察單位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處理;如
為故意毀損消防栓,應即向警察單位提出告發,警察單位
依法移送法辦。
(二)民事部分:如行為人未構成故意毀損罪則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二、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一)行為人如埋沒消防栓,可依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
「妨礙消防栓使用」之情形,由消防局轄區分隊填具舉發
單,逕送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處理股裁罰。
(二)如妨礙消防栓使用係於「火災之際」則依刑法第一八二條
之規定,由消防單位報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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