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消救字第 1093041332號函修 正發布第參點、第陸點、第捌點、第玖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參、本府相關單位執行消防水源任務分工表
    (圖表請參閱附件)

陸、消防水源之查察與報修
    一、為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消防局各大隊應定期會同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全面測試消防栓性能,以利消防救災使用。
    二、消防局各分隊為使用消防水源,對於轄內列管之消防水源,每月
        派員配合查察,並將查察結果登錄於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
        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以便查考。
    三、消防水源查察時,如發現消防栓有損壞、功能喪失或埋沒等情事
        ,先登錄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
        17. (報修水處消防栓管理系統)報修,若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
        資料拋轉時,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
        營業分處對口人員做確認,並補登於消防局智慧型電腦輔助勤務
        派遣系統/水源資料管理/17. (報修水處消防栓管理系統)功
        能內,以明責任。
    四、消防局各分隊應針對損壞部分實施追蹤複查,並將追蹤複查情形
        詳載於消防栓損壞報修表。
    五、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市民通知消防栓損壞情形(如漏水
        等)時,應立即派遣轄區分隊前往確認,再由轄區分隊依損壞情
        形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報修。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營業分處於接獲消防局損壞報修通知後,應
        儘速派員檢修,並於修復後將維修情形登錄於介接系統,以利消
        防局查詢,無法以介接系統進行拋轉資料時,再以電話、傳真或
        電子郵件通知各消防分隊複查確認。
    七、對於消防栓損壞及修復完妥之認定,雙方如有爭執,由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各轄區營業分處主動會同轄區消防分隊至現場會勘查驗
        解決。
    八、消防局於當月水源查察工作執行完成後,應將各消防分隊損壞報
        修部分彙整,並通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儘速修復。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修復後,應通知消防局,並註明修復日期。
    九、對於報修被埋沒之消防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如無法偵測挖掘時
        ,為避免長期報修列管,水處應於同址適當地點新設乙處消防栓
        ,以解決列管問題。

捌、消防栓被埋沒時處置作為
    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核發計畫性道路挖掘及路面自修之道路挖掘
        許可證時,應附帶要求施工單位檢附道路施工前消防栓設置地點
        會勘紀錄(如附件),會勘時施工單位應邀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及消防局派員會勘施工區域內之消防栓設置地點。施工時,施工
        單位應請現場監工人員注意施工情形,避免路面拓寬或舖設柏油
        ,不慎將消防栓埋沒。
    二、消防栓如施工時不慎被埋沒,施工單位應立即聯繫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挖掘自行挖掘,使消防栓恢復原狀。如非施工時發現消防栓
        被埋沒,水處於接獲相關單位報告或自行發現時,應立即派員偵
        測挖掘,使消防栓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以免影響救災。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派員偵測挖掘被埋沒之消防栓,而與施工單
        位間因挖掘被埋沒之消防栓而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由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依相關規定辦理求償事宜。
    四、工務局各工程處對於道路施工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如道路施工
        單位未檢附消防栓竣工複勘紀錄(如附件),複勘紀錄應有消防
        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勘人員複勘簽名紀錄,始准核發竣工證
        明或相關文件,否則不核發竣工證明。
    五、工務局應要求施工單位恢復被埋沒消防栓原狀及提供施工程單位
        基本資料,供本府相關單位追究責任。
    六、相關單位未依本計畫辦理,致妨礙或毀損消防栓之救災使用者,
        分別依刑法、消防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追究責任。

玖、罰責處理流程
    一、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本府各單位發現或接獲市民有關毀損消防栓報
              案時,應通知警察單位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處理;如
              為故意毀損消防栓,應即向警察單位提出告發,警察單位
              依法移送法辦。
        (二)民事部分:如行為人未構成故意毀損罪則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二、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一)行為人如埋沒消防栓,可依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
              「妨礙消防栓使用」之情形,由消防局轄區分隊填具舉發
              單,逕送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處理股裁罰。
        (二)如妨礙消防栓使用係於「火災之際」則依刑法第一八二條
              之規定,由消防單位報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