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7)北市消督字第1076049635 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並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原「公務人員撫卹法」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改為「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49
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九十五條,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本要點第七點第二項配合將「公務人
員撫卹法」條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並溯自107年 7
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濟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
            百四十五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發給其
            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失能濟助金:
          1.因執行搶救災害或緊急救護而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四
            十五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部分失能
            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2.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而全失能者,發
            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三)受傷濟助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
            發給新臺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
            發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
            發給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5.受傷未住院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死亡濟助金之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消防人員預立
    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
    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失能濟助金之失能等級認定均按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
    標準之規定辦理。
    濟助對象已領受濟助金,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加
    重傷亡程度者,按加重之發給標準補發其差額。
    申請人領有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其申請死亡濟助金、失
    能濟助金者,並應優先請領內政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
    勤民力安全金」。
    但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核發總額達本濟助金核發上限時,本局先行撥發
    之濟助金,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核
    給額度內抵充,其無餘額抵充時,經提報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決議
    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