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市消救字第1123015387號 函修正第6點,並自112年4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消防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指定用途捐款收支管理:
    (一)各單位辦理捐款收支案件,應會辦災害搶救科及會計室辦理經
          費控留,以利及時更新民間捐款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1.動支金額為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以下,應專簽敘明支出項
            目、用途、經費概算及確認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
            程序會辦會計單位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於 6個月內提報管理
            委員會追認。
          2.動支金額超過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
            議。
    (四)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
          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五)本局捐款專戶孳息全數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