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定用途捐款收支管理:
(一)各單位辦理捐款收支案件,應會辦災害搶救科及會計室辦理經
費控留,以利及時更新民間捐款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1.動支金額為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以下,應專簽敘明支出項
目、用途、經費概算及確認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
程序會辦會計單位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於 6個月內提報管理
委員會追認。
2.動支金額超過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
議。
(四)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
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五)本局捐款專戶孳息全數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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