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六日函頒,並自一零百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期間歷經二次修正 ,最近一次係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修正。考量本局目前無設立特種基金 專戶,為符合現行實務運作,並參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 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增訂不得接受捐款之相關規範,俾於適用上更加明 確,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三)有以下情形者,本局不得接受其捐款: 1.附條件或增加本局經費負擔之捐款。 2.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3.標案招標期間,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4.契約履約期間,與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 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同。 5.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