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人員陞任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33021923號 函修正第2點、第3點及第3點附表二,並自113年11月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人事考核獎懲目

立法總說明

有關公務人員陞任之標準,行政院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本局業配合
修正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一百十三年四月
一日生效。
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人員陞任向係參照公務人員陞任作業運作,爰配
合修訂聘用人員陞任作業原則及評分標準表,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之
意旨及現行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修正內容,刪除
聘用人員陞任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之規定;另研訂陞任評分標準表對具有
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酌予加分,並修正各項評分標準、配分及修
訂附則規定,將陞任評比類別,由現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修正為基本
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項目,以強化功績導向之陞任制度。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刪除陞任人員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方得辦理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
    點)
二、配合本要點修正酌作文字修正及改列點次。(修正規定第三、四點)
三、配合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訂修,修正陞任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修正附表二)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局及各工程處所屬聘用人員之陞任按陞任序列表(附表一)逐級往
    上一序列職務陞任,並需符合聘用計畫書所訂擬調陞職務之資格條件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

三、本局及各工程處辦理所屬聘用人員陞任,應將符合資格者列冊提各機
    關甄審委員會審議,甄審委員會就陞任評分表(評分標準詳如附表二
    )詳作審查,依總分高低排定名次,由人事單位造冊陳請各機關首長
    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任人數之二倍中圈
    定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