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協調作業要
點於93年8月4日訂頒,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相關法規更迭於100年9月
13日修正發布相關規定及名稱。
交通部於108年5月16日會銜內政部修正部分「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條文及第7條附件二,並於108年7月25日交路字第 1085009696號函
釋,制訂適用禁建範圍內之公共工程。本府捷運工程局參考前述法規及執
行捷運禁建限建範圍相關業務之經驗回饋,藉以作為與各機關間辦理臺北
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有關事項之相互聯繫與協調配合,爰
擬具「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協調
管理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本作業要點依100年9月13日修正版共九點,其
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名稱,依據「禁限建辦法」用語,爰配合修正名稱
二、修正第一點,明訂本作業要點之目的,爰配合修正本點。
三、修正第二點,明確定義本府捷運工程局為「禁限建辦法」之執行機關
,爰配合修正本點。
四、修正第三點,配合 108年修正之「禁限建辦法」及交通部函釋將適用
禁建範圍內之公共工程納入規範範圍,並明訂各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
,爰配合修正本點。
五、修正第四點,訂定審核起始日,引用「禁限建辦法」條文,爰配合修
訂本點。
六、修正第五點,依據本作業要點第2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修正第六點,依據本作業要點第2點,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修正第七點,酌作文字修正。
九、修正第八點,依據「禁限建辦法」及新北市政府於107年1月 1日成立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爰配合修訂本點。
十、修正第九點,依據本作業要點第2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