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為限。
(二)能力資格:
1.開發能力:
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更
新事業案預估開發費之三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更新事業
案預估開發費,以上預估開發費為新臺幣(以下同)__元。
2.財務能力:
(1)一般規定:
A.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
債金額不超過淨值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B.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2)特別規定:
淨值不低於預估開發費之百分之三十(即新臺幣元),上述
所稱淨值:
A.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該淨值應先
扣除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開發
申請案(包括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都市更新實施者甄
選案等)以取得簽約權之淨值,且於本更新事業案能力資
格提送截止日前,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各該開發案,依申
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所佔出資比例乘以各該開發案預估開發
費(或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之數額。
B.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申請人或共
同申請人之淨值,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開發申請案
(包括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都市更新實施者甄選案等
),且於本更新事業案申請期間與本府簽訂契約書者,申
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應於本更新事業案簽約前,按申請人或
共同申請人於該開發案所佔出資比例乘以預估開發費(或
預估工程費)百分之三十所得數額完成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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