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河濱公園車輛臨時通行證申請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水字第1116076116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資訊目

立法總說明

本須知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訂定發布全文五點,並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十
四日生效,一百零九年為配合市府作業 E化及減紙政策,提供線上申辦(
全程式)功能,近兩年多申請人皆使用線上申辦方式,已無收到任何書面
申請,爰修正本須知第二點之申請方式,以符合實際執行模式;第三點文
字酌作修正,以使文意明確。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臨時通行證者,應檢具申請車輛清冊及相關文件影本等,於使用
    日前三個工作日前,以線上申請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許可後
    始得使用。
    申請類型、限制車種及前項所稱相關文件如附表。
〔立法理由〕
因申請方式已改為線上申請(全程式),爰予以修正。

三、臨時通行證使用期限依申請時所附活動或施工等據以核准使用河濱公
    園文件之所載期限為限,不另增加天數。前開文件所載期限如有跨年
    度之情形,就次一年度之許可通行,應依前點規定重新向本處申請。
〔立法理由〕
為使文意明確,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