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新聞發布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行字第1073146 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新聞聯繫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為加強授權、掌握時效,並落實本局新聞發布及發言人制度,本局及
    所屬各工程處新聞發布權責區分之原則為:
    (一)本局:由局長或本局新聞發言人核定之新聞稿由秘書室發布。
    (二)所屬各工程處:由所屬各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核定之新聞
          稿,由所屬各工程處發布並立即副知秘書室轉陳本局新聞發言
          人及局長。所屬各工程處處長及其指定發言人就其主管權責並
          應主動向社會大眾表示意見。

四、工地重大事件處理:
    (一)工地發生重大事件,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應立即趕赴現場
          了解相關情形,並視需要於現場適當處所召開記者說明會,說
          明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措施,減少媒體記者因不了解而報導錯
          誤,記者會後並應主動發布新聞稿提供未到場之媒體記者參考
          ,並同時通知本局秘書室。
    (二)記者會應發布事項:
          1.工程簡介(發生事故之有關項目)。
          2.事件發生時間、經過及研判可能發生原因3.現場最新情況及
            緊急應變措施。
          4.損失情形(人員及財物)。
          5.預計可能處理完竣時間。
          6.相關配合措施(如交通管制情形等)。
          7.預定提出初步調查報告、正式報告時間及後續處理情形。
          8.其他應對社會大眾說明事項。
    (三)現場應劃定安全範圍供媒體記者攝影。
    (四)現場除工程處處長及指定發言人外,其餘人員非獲授權不可任
          意發言。
    (五)事件初步調查報告及正式報告提出後由工程處主動發布。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新聞稿發布應注意時效性及註明發布時間,並避免遺漏部分媒
          體而造成與採訪記者間之緊張關係。
    (二)新聞稿撰擬應於首段簡單敘明重點(包括人、事、時、地、物
          ),再於後段詳細說明內容,用辭儘量簡潔,數據資料務求確
          實。
    (三)應上傳至本局網站「新聞稿」專區,供媒體及民眾瀏覽及查詢
          ,並傳送及通知本局秘書室協助以電子郵件發送各媒體記者。
    (四)工程處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及轄區工程宣導時,可參考利用本府
          觀光傳播局所提供之市政宣傳管道,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