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加強授權、掌握時效,並落實本局新聞發布及發言人制度,本局及
所屬各工程處新聞發布權責區分之原則為:
(一)本局:由局長或本局新聞發言人核定之新聞稿由秘書室發布。
(二)所屬各工程處:由所屬各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核定之新聞
稿,由所屬各工程處發布並立即副知秘書室轉陳本局新聞發言
人及局長。所屬各工程處處長及其指定發言人就其主管權責並
應主動向社會大眾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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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地重大事件處理:
(一)工地發生重大事件,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應立即趕赴現場
了解相關情形,並視需要於現場適當處所召開記者說明會,說
明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措施,減少媒體記者因不了解而報導錯
誤,記者會後並應主動發布新聞稿提供未到場之媒體記者參考
,並同時通知本局秘書室。
(二)記者會應發布事項:
1.工程簡介(發生事故之有關項目)。
2.事件發生時間、經過及研判可能發生原因3.現場最新情況及
緊急應變措施。
4.損失情形(人員及財物)。
5.預計可能處理完竣時間。
6.相關配合措施(如交通管制情形等)。
7.預定提出初步調查報告、正式報告時間及後續處理情形。
8.其他應對社會大眾說明事項。
(三)現場應劃定安全範圍供媒體記者攝影。
(四)現場除工程處處長及指定發言人外,其餘人員非獲授權不可任
意發言。
(五)事件初步調查報告及正式報告提出後由工程處主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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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新聞稿發布應注意時效性及註明發布時間,並避免遺漏部分媒
體而造成與採訪記者間之緊張關係。
(二)新聞稿撰擬應於首段簡單敘明重點(包括人、事、時、地、物
),再於後段詳細說明內容,用辭儘量簡潔,數據資料務求確
實。
(三)應上傳至本局網站「新聞稿」專區,供媒體及民眾瀏覽及查詢
,並傳送及通知本局秘書室協助以電子郵件發送各媒體記者。
(四)工程處辦理交通維持計畫及轄區工程宣導時,可參考利用本府
觀光傳播局所提供之市政宣傳管道,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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