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 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特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七日訂定本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後 ,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更迭,分別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一百十一年三月二 十五日共計4次修正發布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係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 第37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 身障者之積極性措施。(修正條文第七點)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第37號一般 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身障者之 積極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