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人字第11130169 34號函修正第7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
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特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七日訂定本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後
,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更迭,分別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一百十一年三月二
十五日共計4次修正發布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係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
第37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
身障者之積極性措施。(修正條文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第37號一般
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身障者之
積極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