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人字第11130169 34號函修正第7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九十五北市捷人字第0953027 22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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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8)北市捷人字第098300199 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4點及第16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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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3)北市捷人字第1033354 22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5點、第7點至第9點、第11點、第1 3點至第16點、第18點、第22點;刪除第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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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4)北市捷人字第1043171 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8點;刪除第17點,第18點至第22點遞移點 次為第17點至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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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人字第1053095 07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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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人字第1076003 38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並增訂第22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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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人字第1076004 225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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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人字第1113006 495號函修正第5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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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人字第11130169 34號函修正第7點,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所屬員工(含派遣勞工、
技術生、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
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下稱本要點)。
本要點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號函訂頒後,本局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配
合相關法令更迭,賡續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
、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七年八月十
日、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共計 7次修正發
布相關規定迄今。
本次修正係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
第37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
身障者之積極性措施。(修正條文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第37號一般
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身障者之
積極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