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所屬員工(含派遣勞工、 技術生、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 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下稱本要點)。 本要點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號函訂頒後,本局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配 合相關法令更迭,賡續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 、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七年八月十 日、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共計 7次修正發 布相關規定迄今。 本次修正係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 第37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 身障者之積極性措施。(修正條文第七點)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依行政院「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34號至第37號一般 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明訂友善身障者之 積極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