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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107)北市一區 人字第107600351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捷運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 1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95)北市北人字 第095601074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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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3月3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98)北市北人字 第098601090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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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 5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104)北市北人 字第104607561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第7點、第8點、 第15點、第16點、第18點、第19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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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104)北市北人字 第1046084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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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 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106)北市北人 字第10631072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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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107)北市一區 人字第1076003510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廢止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