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900 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3點、第4點,並自函頒日起施 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更正登記 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登記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7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六十七北市地一字第17448號函訂 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77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七十七北市地一字第17554號函修 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86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六北市地一字第86235447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4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1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一北市地一字第091327077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5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92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九十二地一字第0923694009 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之附件1、第5點之附件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五北市地一字第0953273790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規定(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土 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0389500號 函修正附件2及附件3(並自即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900 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3點、第4點,並自函頒日起施 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更正登記 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期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各所)辦理更正登記,能符合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內政部訂頒「更
    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之規定,以維護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更正登記應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
    所逕行辦理之:
  (一)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
        因證明文件可稽者。
  (二)因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或抄錄錯誤者,所為之標示更正登
        記。
    各所辦理更正登記時,除應依內政部訂頒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辦理
    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更正登記應備之文件
  (一)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更正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保證書或切結書(有錯誤或遺漏原因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作業
          疏忽所致者免附)。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申請
          人提出)。
        5.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抵押權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因抵押權登記錯誤或遺漏
          所為之更正,如影響次順位抵押權人權益者,應經該次順位抵
          押權人之同意)。
  (二)由各所逕為辦理者:
        1.土地建物逕為更正測量登記案件簽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2.原登記申請案件影本。
        3.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
          期登記簿之記載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
          及臺帳影印本)。
        4.更正前後土地複丈圖、面積計算表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原測量
          或抄錄錯誤時檢附)。

四、各所辦理更正登記案件須報本局核定者,除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列文
    件外,並應填具更正登記案件審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二份
    ,函送本局辦理。
    前項審查報告表應詳細填報更正登記原因及具體之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