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檢附之證件如係影本
者,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
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一)住址變更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住址變更證明文件(如前目申請人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
登記簿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自然人檢附載有變
更前後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法人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准變
更之證明文件)。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戶政機關登記
有案之住址變更登記,得免檢附)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1.申請人身分證明(
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
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因權
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3.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其印鑑證明已經
登記機關核備者及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4.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預告登記(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之標示及權
利內容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
之標示及權利內容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3.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印鑑證明。
(五)書狀換給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門牌整編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
(八)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更正登
記案件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載有更正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2.載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戶政機關登記
有案之出生日期更正登記及住址更正登記,得免檢附)(九
)更名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得免
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