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土地登記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22824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10年9月3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登記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8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六十八府地一字第9665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76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七十六北市地一字第24535號函修 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2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二北市地一字第26844號函修 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 88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八北市地一字第8820720200 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89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九北市地一字第 8920210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1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北市地一字第091327077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通信申請土地登記 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三北市地一字第 093320089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4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三北市地一字第093335006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及第4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五北市地一字第09531819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4點及第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920700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及第5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1498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並自102年6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28681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2年1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登字第 1076019045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7年11月16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 110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22824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10年9月30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檢附之證件如係影本
    者,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
    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一)住址變更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住址變更證明文件(如前目申請人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
            登記簿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自然人檢附載有變
            更前後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法人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准變
            更之證明文件)。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戶政機關登記
            有案之住址變更登記,得免檢附)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1.申請人身分證明(
          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
          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因權
            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3.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其印鑑證明已經
            登記機關核備者及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4.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預告登記(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之標示及權
          利內容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
          之標示及權利內容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3.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印鑑證明。
    (五)書狀換給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門牌整編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
    (八)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更正登
          記案件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1.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載有更正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2.載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戶政機關登記
            有案之出生日期更正登記及住址更正登記,得免檢附)(九
            )更名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得免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