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督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 10431643800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重劃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八人,除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下列人員及工程專業人員(一至二人)組成:
  (一)專門委員。
  (二)土地開發科科長。
  (三)秘書室研考專員。
  (四)會計室主任。
  (五)政風室主任。
    前項工程專業人員,得由本局商請本府工務相關機關派員兼任之,或
    由本局聘請非本府人員擔任之。
    副局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局長之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本小組之幕
    僚作業,由本局土地開發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