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 10530878501 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九北市地一字第23781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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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0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北市地一字第3073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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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4)北市地一字第 84011795號函 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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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7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 8720775300號 函修正發布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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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北市地一字第 0913356220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 謄本及地價證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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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2218870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 請地籍、地價謄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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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920800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至第6點(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 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地籍地價謄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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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136900 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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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 10530878501 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