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 1096004355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至第7點、第12點,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1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一北市地一字第36756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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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北市地一字第87200901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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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北市地一字第872084200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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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一北市地一字第0913306620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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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一北市地一字第091332219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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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二北市地一字第092306653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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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2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二北市地一字第09232513100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及格式、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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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二北市地一字第0923316780 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11點條文及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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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三北市地一字第093321886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 還土地登記、測量規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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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四北市地一字第09432394900 號函修正,自 94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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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四北市地一字第0943289790 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格式1,自94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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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7)北市地一第0973107630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點(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 土地登記及測量規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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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第0993205040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12點及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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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2868102 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2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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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1525900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8點、第11點、第12點、第14點,並自10 5年6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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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13897號 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件一,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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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 1096004355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至第7點、第12點,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收款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及第四聯(網路繳費案件免附)正本。
    (三)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正本(網路申辦案件得檢
          附申請書正本掃描檔)。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請退還地政規費者,免附;非網
          路申請退還地政規費,已檢附前款文件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亦免附)。
    前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
    (一)繳款人因遺失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切結事項欄切結者。
    (二)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
          備註欄切結,或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者。

六、承辦人員於辦理案件過程,發現有溢繳地政規費情形,應於案件審查
    意見欄簽註溢繳規費項目及金額,並填具「臺北市○○地政事務所溢
    繳地政規費退還簽辦單」(附件二),經核定後,應先通知申請人或
    代理人於領件時攜帶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正本辦理,併同申請案件申
    請書及規費收據第四聯(網路繳費案件免附)影本,移送行政課續辦
    。

七、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由地政規費收據之繳款人或原申請案受委任之地
    政士為申請人,如其申請係委託他人代理,應檢具委託書辦理。但於
    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不在此限。

十二、退還規費之相關程序規定如下:
      (一)以現金方式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第四聯收據
            正本加蓋「已退還現金在案」章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
            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正本加蓋「已退還現金XX
            X元後餘XXX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
            「已退還現金XXX元後餘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
            案歸檔。
      (二)以存帳方式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第四聯正本
            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NO.XXX 號)退還在案」章
            戳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
            據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NO.XXX號)退還XXX
            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第四聯收據影本加蓋
            「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NO. XXX號)退還XXX元後餘XXX
            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三)以開立市庫支票全額退費時,應於地政規費第一聯、第四聯
            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 XXX號)退還在案」章戳
            後併退費申請案歸檔。若只退還部分規費,則於第一聯收據
            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XXX號)退還XXX元後餘XX
            X 元」章戳連同市庫支票函送退費受領人,於第四聯收據影
            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XXX號)退還XXX元後餘 XXX
            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四)網路繳費案件免依前列各款辦理地政規費第四聯收據正、影
            本加蓋章戳及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