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行字第1103026 858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新聞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依下列方式產生,並由本局聘(派)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團體推派。
    (二)律師代表一人:由律師公會推舉一人。
    (三)會計師代表二人:由會計師公會推舉二人。
    (四)傳播、財經及工程技術專家學者各一人:由本局聘請對有線電
          視產業或相關領域具學識素養或經驗人士擔任。
    (五)政府代表一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另二人由本局
          視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本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三次,且任期累計不得逾八年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負責對外發言;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局簡任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
    三人,其中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推薦適當人選兼任,餘由本局指
    派,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