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依下列方式產生,並由本局聘(派)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團體推派。
(二)律師代表一人:由律師公會推舉一人。
(三)會計師代表二人:由會計師公會推舉二人。
(四)傳播、財經及工程技術專家學者各一人:由本局聘請對有線電
視產業或相關領域具學識素養或經驗人士擔任。
(五)政府代表一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另二人由本局
視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本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三次,且任期累計不得逾八年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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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負責對外發言;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局簡任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
三人,其中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推薦適當人選兼任,餘由本局指
派,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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