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2)北市觀政字第1123012 617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新聞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於一0九年八月十八日訂定,並
自同日起生效,為本局召開廉政會報之法源依據,並據以落實辦理廉政會
報相關工作。
本次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中華民國(臺灣)
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爰修正第三點,擴大委員
組成來源並訂定全體委員性別比例,俾符合性別平等政策。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科室主管暨所屬臺北廣
    播電臺臺長、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兼任。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暨全體委員總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
    之四十。
〔立法理由〕
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三
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法務部111年4月28日法廉字第
 11105002150號函業修正「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第 4點規定,將廉政會報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納入規範,並增列機關首
長指派之代表得派兼委員,爰修正本點,明定機關首長得指派代表派兼委
員,並納入委員性別比例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