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科室主管暨所屬臺北廣
播電臺臺長、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兼任。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暨全體委員總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
之四十。
〔立法理由〕 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三
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法務部111年4月28日法廉字第
11105002150號函業修正「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第 4點規定,將廉政會報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納入規範,並增列機關首
長指派之代表得派兼委員,爰修正本點,明定機關首長得指派代表派兼委
員,並納入委員性別比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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