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對各區役政工作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120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3點、第6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原名稱: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對各區役政工作考核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兵役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本市各區役政考核,提昇
    基層役政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對區公所年度役政工作考核依業務性質區分為兵調體檢業務、徵
    集勤務業務、權益編管業務等三類,並訂頒計畫實施之。

三、年度役政工作考核,分為一般考核與專案考核:
  (一)一般考核:分為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二種。平時考核,係配合重
        要役政工作之執行與業務輔訪,由本局各業務科就主管考核項目
        自行辦理,成績佔配分百分之七十;年終考核,則於年度結束前
        由本局實施綜合考評,成績佔配分百分之三十。
  (二)專案考核:配合年度重要役政工作計畫之執行與上級主管機關交
        辦之專案業務,由本局各業務科作定期專案考核。
  (三)本局各業務科應就其主管考核項目評定年度成績,並於評定結束
        後十日內提交考核評分統計表,由本局彙整,陳奉 市長核定後
        函送區公所。

六、各類業務次年度考核項目(含配分)及評分標準,由本局各業務科於
    當年十一月底前送交權益編管科彙整,召開會議研商後,據以訂頒年
    度役政工作考核實施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