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1條及內
政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替
代役社會役及消防役家庭因素役男(以下簡稱家庭因素役男)戶籍地
分發、轉調服役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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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兵役局得視各服勤處所提出之役男人力需求,並依下列原則審查後,
辦理分發作業。
(一)創新或重大政策推展機關,就所屬或相關機關提出之人力需求。
(二)人力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查有具體缺失之機關,不予分發。
(三)相關管理表冊未能依限送達,經協調仍未改善之機關,不予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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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力需求審定後應列各機關之分發順序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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