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替代役社會役及消防役家庭因素役男分發轉調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8)府授兵替字第1083008479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替代役公 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分發轉調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兵役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1條及內
    政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替
    代役社會役及消防役家庭因素役男(以下簡稱家庭因素役男)戶籍地
    分發、轉調服役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六、兵役局得視各服勤處所提出之役男人力需求,並依下列原則審查後,
    辦理分發作業。
  (一)創新或重大政策推展機關,就所屬或相關機關提出之人力需求。
  (二)人力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查有具體缺失之機關,不予分發。
  (三)相關管理表冊未能依限送達,經協調仍未改善之機關,不予分發
        。
    前項人力需求審定後應列各機關之分發順序及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