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軍人公墓安厝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07160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兵員徵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
    )提出安厝申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身分證、印章。
  (二)亡故現役軍人配偶(限志願役)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前款所須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軍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
          戶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志願役服役證明書(營級以上單位)、
          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及第三款所須證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軍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
          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身
          分證、印章。
  (五)其他證明文件
        1.大體捐贈者,應檢附學術(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
        2.失蹤後尋獲屍體者,應檢附檢察官或法院出具之證明。

五、兵役局於收件後,依規定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安厝通知單。申
    請人於三十日內持安厝通知單至本軍墓辦理骨灰安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