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114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軍人權益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權責區分:
  (一)本市服兵役役男生活扶助核發之督導審核,由本府兵役局(以下
        簡稱兵役局)辦理之。
  (二)本市服兵役役男生活扶助案件受理及初審,由本市各區公所(以
        下簡稱區公所)辦理之。

三、作業程序:
  (一)區公所:
        依據本府規定進度,於徵集令(通知)送達役男時併同入營前查
        填之役男「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轉錄稅捐單位財稅資料,實
        地初核後將有關資料送本府複核,繕造「發放清冊」,發送「異
        動通報」,密切聯繫經發郵局,統計發放成果函送兵役局彙辦。
  (二)兵役局:
        依規定核發一次安家費及訂頒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生活扶
        助金之發放實施計畫,複核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審核發放清冊
        、撥款經辦之郵局、核對委辦資料、辦理發放金額結報轉帳及各
        項發放統計總表函送內政部役政署核備。

四、作業要領:
  (一)區公所:
        1.役男戶籍地區公所應調查役男家屬家庭狀況,填製家庭狀況調
          查審查表。
        2.初核役男家庭狀況:
         (1)家庭狀況之調查記載,有調查不實或記載錯誤者,應據實更
            正。
         (2)協調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役男家屬最近一年各類所得及財產稅
            捐資料並認證。
         (3)應於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內,填註查核結果。
         (4)依梯次、案別將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彙訂成冊,連同服兵役
            役男家屬列級生活扶助名冊一式二份詳加審查,擬定扶助等
            級及扶助口數後,報請本府核定。
         (5)將每月核定之生活扶助案件,於次月五日前造具團體戶存款
            單、發放清冊及發放金額統計表各二份送兵役局彙辦。
        3.家屬戶籍異動之通報程序:
         (1)役男家屬現所在地非屬役男徵召之區者,應由徵召之區公所
            於役男入營後向其家屬現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
            稅捐單位洽取家庭狀況及財稅資料,依相關規定辦理扶助業
            務。
         (2)役男家屬全戶遷移他鄉(鎮、市、區),無論有無扶助,遷
            出地之區公所,應辦理異動通報;如有列級者,應檢附家庭
            狀況調查表及生活扶助管理名冊,並註明扶助等級、口數及
            各項扶助費發放紀錄。
        4.役男於每節前十五日內退伍(役畢)者,當節生活扶助金照發
          。
        5.各項扶(慰)助經費於每月發放後,應於次月十日前,造具發
          放清冊四份,除一份自存外,餘三份報本府核定。
        6.役男家屬接到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
          事實時,應檢具證明文件於十五日內申請複審,經核准扶助或
          變更扶助等級者,其各項扶助費應予補發。
        7.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
          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區公所申請重新調查,經核定變更扶
          助等級者,其扶助費自核定之日起發給。
        8.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發放前詳加查核
          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收益,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
          扶助等級。
        9.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須變更扶助等級,或依服兵
          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辨法第十九條規定停止扶助者,除應
          在生活扶助名冊變更登記外,並應於每節前十五日內造具異動
          名冊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本府變更登記。
  (二)兵役局:
        1.複核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審定扶助等級、口數,其有變更初
          核等級、口數者,則註明變更理由。
        2.函頒三節生活扶助金發放實施計畫,發交區公所據以辦理。
        3.將核定後之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連同生活扶助名冊,一份發
          還區公所,一份依年份、區別分別彙訂存查。
        4.各項扶(慰)助費之發給:
         (1)一次安家費:
            於核定之次月底前委託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轉存家屬    郵
            政存簿儲金帳戶。
         (2)三節生活扶助金:
            每年三節前十日委託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轉存家屬郵政存簿
            儲金帳戶。
         (3)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及急難慰助金:
            於本府審查核定後十四日內委託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轉存家
            屬郵政存簿儲金帳戶。
         (4)健保及醫療補助費:
            每月委託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轉存家屬郵政存簿儲金帳戶。
        5.造具本市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表四份及團體戶存款單三份
          ,上述表單除一份自存外,其餘均委託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發
          放,並辦理核銷轉帳。
        6.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發給後,將區公所所送統計表核
          對彙整,造具一次安家費、生活扶助金發放金額統計表四份,
          一份自存,二份副知本府主計處及兵役局會計室,另一份函送
          內政部役政署備查。
        7.各項扶(慰)助經費於每月發放後,應審核區公所所報之發放
          清冊,按月彙訂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報請核銷,一份函送內
          政部役政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