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替代役役男發生事故(件)通報作業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替字第101304890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役政類 / 軍人權益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凡符合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
    第貳點、第參點及本規定第四點之通報事項者,本府兵役局(以下簡
    稱兵役局)、服勤單位及服勤處所均應按規定通報。

三、通報權責:
  (一)兵役局
        1.負責役男集體輸送或自行報到至軍事基礎訓練單位、宗教因素
          服替代役者至專業訓練單位途中及家庭因素公共行政役役男服
          役期間,發生事故(件)之處理與連繫。
        2.負責督導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及替代役中心役男事故(件)通
          報之處理,並彙整運用。
        3.替代役中心對住宿役男發生之事故(件),應向服勤單位、服
          勤處所及時聯繫、通報。
  (二)服勤單位
        對單位內役男發生之事故(件),應依本規定第五點通報時效及
        第六點通報方式之規定處理,並依時限向需用機關、內政部役政
        署及兵役局通報。
  (三)服勤處所
        對單位內役男發生之事故(件),應向服勤單位反映及通報。

九、役男傷病住院者,服勤單位應填具臺北市替代役役男傷病住院慰問通
    報表傳真兵役局辦理住院慰問。

十、役男重大傷亡者,服勤單位應填具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遭遇重大傷亡
    及時慰問通報表傳真兵役局辦理及時慰問。

十一、兵役局及服勤單位應建立聯繫通訊錄,以備緊急通聯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