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4545號函 修正,除第18點第十款自111年3月21日生效外,餘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主計類 / 歲計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0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府主一字第80067469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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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主一字第8207052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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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主一字第84054964號函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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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5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府主一字第85061480號函修正發 布第22點、第23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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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6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六府主一字第86073950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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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 8609349500號令修正發布 第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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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87府主一字第870643740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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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8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 8800178800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42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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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一字第 900033560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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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91府主一字第0910369380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48點;並自91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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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一字第0920070200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53點,自92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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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一字第 0920072910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5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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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3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一字第09305238400號令修正發布 第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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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一字第 093052648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57點;並自94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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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94府授主一字第 094313317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56點;並自95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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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主一字第095301730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8點、第31點、第32點及第3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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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95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五府主一字第095314159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56點,自96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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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主公預字第09631349100號 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16點、第19點、第20點、第25點、第26點 、第27點、第29點、第34點、第39點、第43點、第47點及第4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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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98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主公預字第098300448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6點、第12點、第16點、第18點、第21點、第23點、第40點及 第41點,自98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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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9年 1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公預字第09830609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 6點、第11點、第16點、第19點、第20點、第24點、第25點、 第33點、第35點、第36點、第37點、第48點、第49點,自99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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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公預字第 099316057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5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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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主公預字第10031554800號函 修正發布第12點、第20點、第24點、第30點、第34點、第35點、第41點 、第43點、第50點、第53點,並自101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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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主公預字第10130006900號函 修正發布第20點,並自101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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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主公預字第 101316145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65點,並自102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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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主公預字第 10231763000號 函修正發布第 5點、第20點、第28點、第29點、第41點、第54點、第60 點、第63點,並自103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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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主公預字第10330246000號函 修正發第18點第4款,並自103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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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主公預字第 1033162100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66點,並自104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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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公預字第 1043164080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67點,並自105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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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公預字第105300442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70點,並自105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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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公預字第10530144800號函 修正發布第16點、第59點、第60點、第62點,並自105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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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主公預字第1053166460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12點、第13點、第16點、第19點、第20點、第31點 、第32點、第42點、第49點、第54點、第59點至第61點,並自106年度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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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6)府授主公預字第10631580 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9點,107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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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7)府授主公預字第107301000 00號函修正發布第61點,自107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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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8)府授主公預字第108300160 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7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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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公預字第1083014912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12點、第14點、第16點至第19點、第26點、第27點、第3 0點、第32點、第33點、第35點至第37點、第39點、第42點、第43點、第4 9點、第50點、第53點、第54點、第56點、第59點、第61點、第64點,自1 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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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公預字第1103000998號函修 正發布第18點、第25點、第30點、第33點、第37點、第39點,自110年1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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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 111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2760號函 修正,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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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 111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4545號函 修正,除第18點第十款自111年3月21日生效外,餘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八、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費、值班費、國內外出差旅費
            、兼職費、上下班交通費及其他給與事項,應由機關內各相
            關權責單位準用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
            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及依照臺北市屬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
            通費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等有關規定辦理及嚴格審核。又
            有關員工健康檢查補助部分,於兼顧員工權益,及在不重複
            支給之前題下,依本府函頒規定辦理。
      (二)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訂頒標準及支用規定核實辦理,不得
            超支。
      (三)各項稅捐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用。
      (四)各項租金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五)各機關需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應先洽財政局
            後,確定無適用房舍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租用。
      (六)公有財物應妥善保管維護,發揮功能,如有閒置,應由財產
            經管單位通盤檢討調撥,非至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屆滿者,
            不得藉故報廢,其已屆滿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如仍屬堪用
            者,應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七)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
            )訂頒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本府支用規定核實辦理,不
            得超支。
      (八)各機關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
            如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須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應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從
            嚴核實進用。
      (九)出國、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研究發展、
            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等計畫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
            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又出國計畫經費如遇國外
            或大陸地區旅費不足情形,由原預算相關出國旅費項下先行
            調整支應,再有不足得動支預備金。
      (十)資訊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等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一)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與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使用
              管理要點辦理。
      (十二)各項投資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十三)各機關舉辦各項活動,應切實依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
              要點暨其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
              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
              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
              行銷方式進行,並切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
              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等執行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
              一作業程序表辦理。各主管機關並應就所屬機關之執行情
              形加強管理。
      (十五)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之執行,應依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六)逾時誤餐餐盒費用,各機關得視個案業務特性或會議性質
              於單價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彈性辦理;若有特殊業務需求
              逾上開單價者,得簽陳機關核定或訂定內規辦理。
〔立法理由〕
查本府業於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府授資策字第一一一三00四四
0三號函頒訂定「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停止適用「臺北
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爰配合修正現行第(十)款規定。

二十五、各機關歲出預算各一級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受第二十三點及第
        二十四點之限制外,每一科目經費間之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
        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並由機關核定。但經市議會
        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並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
        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辦理。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流用者,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填具經
        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審
        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依前點與本點第一項辦理之流用,應逐案將經費流用情形表函送
        財政局,並副知主計處。
        第一項如有第十二點所定情形者,應完成其程序後始得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點次遞改,酌作文字修正。

三十七、各機關依前點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
        災後之復建經費,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
        九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支應,不受第六點、第十八點及第二
        十二點至第二十六點之限制。
〔立法理由〕
配合點次遞改,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