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6)府主公預字第1063160580 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主計類 / 歲計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市議會符合前點規定收入及可支用之項目及範圍,
    應依本府「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
    」之格式,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第一期(一至三月)應先送由主管
    機關審核後(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仍自行審核),於十二月十
    五日前函轉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經主計處核定後,由主
    計處函知原編送機關、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
    。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
    前項本府「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
    」之格式,由主計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