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市議會符合前點規定收入及可支用之項目及範圍,
應依本府「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
」之格式,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第一期(一至三月)應先送由主管
機關審核後(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仍自行審核),於十二月十
五日前函轉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經主計處核定後,由主
計處函知原編送機關、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
。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
前項本府「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
」之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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